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确保检验数据科学公正,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Р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产品比对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是对其已取得检验能力资质的补充质量控制。Р第二条产品比对检验工作坚持“统一组织、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Р第三条所有实施自行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博野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一次比对检验。Р第四条产品比对检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由局食品科承担产品抽样工作;博野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产品比对检验工作。Р第五条对食品企业进行样品比对检验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Р第六条产品比对检验项目为食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Р 第七条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自检合格的产品,抽样方法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抽取的样品一式两份,分别由博野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企业自行检验后,将结果予以比对。Р第八条参加产品质量比对检验的企业,其比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认真分析和查找的原因,开展有效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确认。Р第九条样品比对检验结果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局食品科、博野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企业分别存档备查,Р第三条产品质量比对检验费用根据省局下发的收费Р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