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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由检测中心出具相应的报告,列出可装船的机电设备清单,经船检机构同意可装船使用。Р三、关于游艇的登记Р(一)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于“游艇”的定义,游艇不属于营业性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登记条例》关于中方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Р(二)为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并考虑到厦门、深圳、珠海毗邻台湾、香港、澳门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船舶登记机关、深圳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珠海海事局可办理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手续。Р四、关于游艇驾驶员证书认可Р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我管辖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Р对于拟长期在我管辖水域驾驶游艇的上述境外居民,如我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直属或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如我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直属或地方海事局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Р五、关于外籍游艇的航行及监督管理Р(一)外籍游艇进入、离开某一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可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该直属海事局辖区水域进出港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但其进出港计划须向当地海事机构事先报备。Р(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Р(三)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当地游艇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将游艇俱乐部或游艇协会作为基本组织形式要求实施集中管理,落实业主管理责任,规范游艇的监督管理工作。Р六、关于境内制造游艇的出口查验Р对于境内制造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的游艇,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查验其持有证书情况时,除接受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以及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外,还可接受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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