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社会责任心,才能真正达到宪法赋予舆论监督这一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同时,舆论监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舆论监督的质量。作为舆论监督人员,因为本身长期工作在新闻媒体的第一线,具备优于一般公众的敏锐和优势,可以利用自身资源获取相当客观的信息,然后用手中的传播途径向外扩散,进而对公众产生影响。如果舆论监督人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公正的报道态度,就很可能发生侵犯隐私、诽谤他人,甚至是扭曲事实真相、危及政府公信、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为。同时,司法行为要求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对于一般的新闻从业人员而言,并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当这些舆论监督人员无法用专业知识去对司法行为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评价时,往往会误导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知,反而形成社会事件,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因而只有严格规范舆论监督人员的职业操守,提高其从业素质,才能从舆论监督主体内部形成自律,保证对司法行为监督的科学性。综上所述,舆论监督和司法行为之间并不当然的是一对矛盾的存在。相反的,良好的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行为更加的正当与合法;公正的司法行为也能借助舆论监督更好地疏导民情、诠释法意。然而,舆论监督与司法行为之所以一直存在冲突,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媒体和司法机关,乃至政府都没慎重认真地去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一个自身不正不愿别人品头论足,一个则喜欢对别人妄加评论,矛盾由此激化。如果能够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立法,二者都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地、慎重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虽然未必能消除这些矛盾,但矛盾绝不会像今天这样突出,而且对彼此都大有裨益,能够给全社会带来一个更加和谐的明天。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2. 2.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展江.舆论监督在中国[N].金融时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