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价费发〔2013〕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实际,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做出以下规定: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一)按幼儿园类别报销保教费职工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予以报销。县市区或镇街已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保教费不再由单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二)父母双方单位合理分担保教费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园保教费父母所在单位全部报销。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保教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及省直驻潍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子女,自2013年9月新学期起施行,潍价费发[2005]2号规定的报销办法同时废止。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2013年9月16日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150份2013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