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财会法规的规定,财务部和会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报表;坚决杜绝账外设账、做假账、乱记账、随意毁灭会计账簿等一切违反财会法规的行为。Р第九条详见附件《现金使用管理办法》Р第十条发票管理Р(一) 关于发票Р公司各项付款必须按照“谁申请付款,谁取得发票”的原则取得发票。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Р 本部门业务范围内;Р 应按照发票上的项目填写齐全;Р③填写付(收)款单位的全称及正确的大小写金额;Р④印章、附联齐全。Р(二) 票据的印章Р ①票据上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局监制”章(从国有金融、保险、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部门取得的票据除外),没有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局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Р 以下两种印章是可以报销的----、“发票专用章”、“收款(费)专用章”。其中,“收款(费)专用章”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票据。Р以下四种印章是不能报销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Р(三) 取得收据或资金往来发票的范围Р取得收据或资金往来发票的,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规定:Р ①该款项是押金或保证金;Р ②该款项是往来款,在支付时先取得收据或资金往来发票,最后结算时取得正式发票;Р ③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Р(四) 取得票据后丢失的处理Р 取得正式票据后丢失,只能登报作废后重新取得(正规处理)。Р(五) 不能取得票据的付款,一律不予报销Р 取得不符合以上第十二条(二)、(三)、(四)款规定的票据后,为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Р第十一条关于合同的规定Р 各部门在购买大宗资产或采购大宗材料或工程时,应签定合同。各部门在签定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在受理以上款项支付如果业务部门事先没有将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将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