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的排队秩序,制止抢、挤进入磅。如发生此类现象,将追究计量室当班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司磅员上班期间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处罚当事人100元/次。第四章铲车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铲车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铲车运行、维修、外出必须由煤场当班主要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协调安排。所有铲车不得擅自自行作业或外出作业。确需外出作业时,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煤场应做好相应记录。2、铲车加油时,一律由煤场管理人员签字,经门卫现场检查后方可放行。门卫应妥善保存好原始记录及有关手续,以备核查。3、铲车司机应经常对机械检查维护,出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并积极进行检修。造成事故,按公司规定处罚。4、铲车司机出现事故,必须立即向煤场厂长汇报,同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积极采取采取措施,降低事故损失。第五章车辆管理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各种车辆在矿内行驶不许超过30km,进入煤场执行每小时不超过5km速度。2、拉煤车辆要按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的地点停车、装车。车辆停车要保持一个车位以上的安全距离。司机不许下车。如不听指挥,可驱除煤场。托运货车(矿货车外)须按要求办理进矿证,写明车号、车主、车型、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同时附加该车实物照片。无证或车号、车型、车主、行车证件不能完全一致时,不能进场。在煤场指挥车,必须挂警灯,插高杆旗。外来联系业务或上级检查工作车辆,必须经煤场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通知煤场指挥人员,方可进入。否则一律清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煤场要每周组织安全检查,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第三十条煤场要每半年开展一次防灭火、车辆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熟练预案流程,降低事故损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销售公司煤场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