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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措施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的协调工作Р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行为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理单位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本工程项目地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Р六、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Р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两者间有合作关系。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由业主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监理责权,监理单位按正常监理工作执行,特殊情况明确驻厂(场)监理,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协调。Р七、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有关系统之间的协调Р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家单位,它们均各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都有各自的目标和任务,要使每个单位都从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只处理好监理单位与各单位的关系协调还远远不够,还应处理好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协调,特别是业主与其近外层单位的协调,这样才能使整个工程建设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Р八、业主与承包单位关系的协调Р业主与承包单位负有共同履约的责任,工作往来频繁,由于其各自利益不同,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是正常的。鉴于二者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监理工程师在不同的建设阶段,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施工阶段,重点是包括解决进度、质量、签证、索赔、合同争议的协调;验收阶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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