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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第286号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Р 第三十条对政府投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Р 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Р (一)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Р (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Р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Р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列入预算的;Р (二)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Р (三)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缴存财政专户,而未对其暂停拨付资金的;Р (四)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工程合同价,而对其追加安排预算,或者未按规定核减、暂停拨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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