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Р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Р第二十一条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Р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Р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Р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Р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Р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Р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Р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Р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Р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Р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Р第八章施工机械停职补偿Р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Р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Р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Р第九章 附则Р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Р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