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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运行手册(精选)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Р7.6.3Р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AR-121.191)Р7.6.3.1Р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限定的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Р1)Р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Р2)РAR- 121.197 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 米(2000 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Р7.6.3.2Р就本条1),(2)款项而言,假定:Р1)Р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Р2)Р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Р3)Р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Р4)Р由于本公司所属飞机均没有应急放油装置,故对应急放油程序不予考虑;Р5)Р在签派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Р6)Р发动机失效后燃油与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给定的消耗相同。Р7.6.4РAR-121.195)Р7.6.4.1Р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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