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方案与计划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他人的电子病历也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他人的电子病历。Р第七章法律责任Р第十七条法律义务Р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其他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第十八条法律责任Р一、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破坏或擅自销毁电子病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Р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十九条有关法律纠纷的解决Р 电子病历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电子病历留存或调用和交换过程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有权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部门投诉或起诉。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条定义Р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电子病历系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应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电子病历当事人系指使用电子病历的患者或其权利关系人、医疗机构以及电子病历系统运作服务商。电子签名系指在电子病历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病历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电子病历有关的签名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病历所含信息。数字证书系指为了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而签发的、用来确认某一特定电子签名持有者的有效身份或其他特点的记录。Р第二十一条电子病历的分步实施Р 在尚未具备安全实施电子病历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率先实现医院内部的医疗信息无纸化传递和医疗信息共享但病历文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时打印按照手写病历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在该阶段打印病历文件与手写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病历无法律效力。当条件成熟后可按照本管理办法逐步过渡到电子病历。第二十二条解释Р 本制度由岑巩县县医院医务处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