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3.积极开展职工文明经营教育和消费维权知识培训,引导职工树立自觉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做到礼貌服务,周到细致,文明经营。在同行业中有一定代表性,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好的声誉。全年职工文明经营教育和消费维权知识的培训各不少于一次。Р4.有较为健全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职工文明经营和消费维权培训制度,并做到制度公开,消费者维权投诉电话公开,服务行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Р5.设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建立投诉处理的电子(书面)台帐,能及时、正确地做好投诉处理的记录、统计和分析。Р6.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成功率、满意率分别达到95%、90%以上。Р7.积极参与、配合区消保委及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质量监督、商品检查、法律法规宣传等活动,并能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Р8.近三年内无因诚信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例,无其他被社会关注的重大的不良行为。Р9.牌匾标识、宣传广告规范合法。经营场所内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Р四、相关事项及要求: Р1.自愿申报,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Р2.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和评审资格。已获得《青浦区消费维权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经评审组会审同意后,取消授予的称号,二年内不得参加此项评选。Р3.获得《青浦区消费维权诚信单位》荣誉的单位在当年度发现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行为属主观故意的,经评审组会审同意后,取消授予的称号,二年内不得参加此项评选。Р4.评选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对获此荣誉的单位奖励)请区财政予以支持。Р5.《青浦区消费维权诚信单位》评选工作,由区消保委负责具体实施。Р6.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