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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税政策分析及征管建议(精选)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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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上述三类收入,应由境内中间人或中方合作者代扣代缴纳应纳营业税税款。Р三、征管建议Р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除了相关税收政策理解适用有误外,合作办学项目税收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涉税信息掌握不完整、不及时也是造成办学项目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Р(一)合作办学项目税收管理应引起税务机关充分重视。长期以来,因为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各类教育机构在税收政策理解上普遍存在偏差,抱有“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纳税的错误思想,大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也未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务机关也往往只是关注其个人所得税,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合作办学项目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规模不断增大。据统计,至2009年11月份,全国范围仅经教育部批准的合作项目就达1101个 http://edu./young/campus/200911/10/t20091110_20386773.shtmlР。加强其税收征管,不仅能减少大量税收流失,也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Р(二)加强信息采集,充分应用第三方信息。未能及时掌握办学项目信息,也是造成税收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合作办学项目均要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取得所辖地区完整的合作办学项目信息。Р(三)深入审查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性质。对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其完整的合作协议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批文,深入审查,以正确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商业盈利性质、是否属学历教育,从而正确判断项目涉及应纳税种及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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