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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pt  |  页数:54 |  大小:2676KB

文档介绍
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明确了以前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建议结合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征管:初始投资的验资报告(非货币资产)财产原值凭证)初始投资-----取得股权资产原值: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个人。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初始投资-----取得股权二、企业资产量化取得股权 ?? 企业资产分配给个人应征税,但是,集体企业改制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则不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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