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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申请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核发房产证的无需填写。Р5.地上建筑情况:Р(1)净地转让指转让时地上无建筑物(在建工程除外)。Р(2)在建工程转让指地上工程未完工、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整宗土地转让。Р(3)建成转让指已建成建筑物连房带地整体转让的情况,如工业厂房、写字楼整体转让等,但不含分套转让的商品住宅或商铺。Р6.土地转移类型:指土地使用权产生转移的原由,如买卖、交换、置换、赠与、出资、合并、分立、关联公司转移、国有资产处置、司法处置、其它等。Р7.土地登记用途:土地证上地类(用途)。Р8.土地登记面积: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Р9.其中:转让面积是指转让土地时实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Р10.建筑物登记面积:指现申请交易宗地的房产登记总建筑面积。Р11.出让合同号:指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编号。Р12.划拨决定书编号:指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划拨使用的决定书编号。Р13.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编号,原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批准文件的,不需填写,但请尽量补充相关的规划要素文件。Р14.宗地号:指申请交易的宗地编号。Р15.图号:指申请交易的宗地所采用图件的图号。Р四、交易条件部分Р1.交易方式:指土地使用权转让采用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或鉴证交易的方式。Р2.交易价格,是指公开交易的委托交易的地价和建筑物价格总价,鉴证交易的是签订转让合同地价和建筑物价格实际交易的总价。Р3..其他条件:一般指公开交易时转让方申请约定的转让条件,可另附。Р五、申请意见部分Р1.转让方委托公开交易的,不需填写受让方;双方进行鉴证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填写;属于清算后转让的,由清算组代表转让方填写申请意见。Р2.镇(街)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的须镇(街)填写意见。Р3.市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的市人民政府填写意见。Р六、本表一式一份,分局可复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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