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华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Р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Р第三十六条有创收分配留成经费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创收留成经费使用范围,做好创收分配留成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在留成经费额度范围内控制使用,发挥好创收留成经费对本单位事业发展的补充支撑作用。Р第三十七条下达到各单位做二次分配使用的业绩奖励津贴和创收留成经费中可用于发放人员薪酬福利的经费,各单位要制订教职工个人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在经费控制额度内按分配办法开支人员支出。Р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各单位办理各项支出都必须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Р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政府釆购程序,办理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未按规定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资金支付。Р第四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经费支出的报销管理,防止虚报冒领。Р各单位应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财务支付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以及相应的支撑证明材料,标明每笔支出的具体用途,购置货物的还应提供货物明细清单,购置固定资产的还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Р财务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核每笔经费支出,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开支范围、是否超出预算控制额度、是否超出费用报销标准、是否符合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是否办理资产登记报增、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是否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等,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办理财务支付报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