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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环保法自学考试复习要点归纳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中遇到建设项目进行建设、改建时就要考虑到这两项制度是否严格遵循。Р(2)2015年《环保法》对环评制度作了修改,未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允许建设,如果未评先建则要停止建设,罚款,甚至恢复原状。Р3、各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般处理办法Р主要包括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超标排放。Р(1)一般的处理办法是,在规定的标准内排放污染物要交排污费,超标排污一般要限期治理Р(136),并进行罚款(133页,150页最后一段),未交排污费也要进行罚款(1-3倍,133页),并可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Р(2)如果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地区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威胁)即上升为突发环境事件时,则要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理(139),具体的处理方法有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等五项机制,其中要重点关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制度。(139页最后一段)Р(3)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单位进行处罚见154页-155页。Р(4)噪声排放超标并不一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167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要进行区别,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67页第四段)。对于环境噪声污染要进行限期治理(168页),注意治理的主体。Р4、环境侵权的问题 259--272Р(1)环境侵权分为生态破坏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Р考试中生态破坏侵权的救济方法往往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涉及到被侵权人的救济问题(起诉或调解)Р(2)环境污染侵权是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特殊的诉讼时效。被侵权人一般提起民事诉讼,以侵权人为起诉对象,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起诉对象。Р5、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刑事责任Р看重点的几个罪名。Р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仅为个人意见,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使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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