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查询申请,应及时受理。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可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客户在我行办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 、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 ,到办理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 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请查询。如客户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8 如客户(包括查询申请人及代理人,下同)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受理机构应当面告知客户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我行受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客户反馈查询结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第二十六条我行受理机构进行冠字号码查询时,可使用精确查询或模糊查询。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精确查询无法查询到结果时,可使用模糊查询。模糊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假币的查询方式。第二十七条客户查询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为受理机构记录的,受理机构可直接查询后回复客户。如查询的信息非受理机构记录的,受理机构应及时联系上级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 2 ,以下简称《再查询申请表》) ,申请再查询。上级机构应在收到再查询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由受理机构回复客户。第二十八条我行受理机构在履行查询程序后, 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 3,以下简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客户签字确认后,第一联由受理机构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客户。受理机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