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Р 4.3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Р4.4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Р 4.4.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实货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Р 4.4.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Р4.4.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Р 4.5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Р 4.6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能够符合以下要求:Р 4.6.1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Р 4.6.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Р 4.6.3特殊管理的药品待验区域为专用的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Р 4.6.5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检查标准或怀疑为假劣药的情况,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Р*******大药房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