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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7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Р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Р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Р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Р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Р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评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评定。Р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Р 第六章星级评定奖励标准Р第二十八条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综合奖补。其中: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Р80万元/处,四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60万元/处,三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40万元/处。Р综合奖补资金发放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划拨。Р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取得综合奖补资金后,要用不低于10%的综合奖补资金,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进行奖励。Р第七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九条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在行业内开展星级评定工作。Р第三十条各级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第三十一条各参评市场有责任据实向市场星级评定机构、评审小组、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为评审提供工作便利。Р第三十二条参评市场取得星级评定后,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青岛市农贸市场星级评定标准》等规定要求,加强规范管理。Р第七章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工商局。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Р附件:青岛市2017年农贸市场星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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