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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各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维护、规范的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等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促其整改。县(区)以上相关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并可抄告同级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Р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市场等级:Р(一)农贸市场业主和经营管理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农贸市场,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Р(二)农贸市场发生一次食品安全、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的;Р(三)农贸市场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Р(四)经每两年一次的复审,分数达不到原等级市场总分要求的;Р(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Р对降低级别的市场名单,由原评定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对市场降级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原评定部门进行复审,重新公示,并最终确定等级。公示期届满,各方对市场降级名单无异议的,由原评定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收回原等级标志牌,重新发放新认定的等级标志牌。Р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可申请提高市场等级,每年定期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评审,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对市场提级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原评定部门进行复审,重新公示,并最终确定等级。公示期届满,各方对市场提级名单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收回原等级标志牌,重新发放新认定的等级标志牌。Р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贸市场提高市场等级。具体扶持政策和奖励办法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Р Р第四章   附 则Р 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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