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Р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Р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备案。Р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Р第八条 社团由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由分管学生团队组织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Р第九条 学校要为社团设计载体,搭建舞台,充分展示成果。Р第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Р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学校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老师的管理工作。Р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Р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备案;Р2. 对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开展、财务管理、刊物编印实施定期检查;Р3.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Р4.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Р5.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Р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Р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需要固定场地的,须向学校申请、审批并备案。Р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设立社团标志。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Р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奖励Р第十六条 各校要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施行相应的奖惩措施,措施学校校务会决定。Р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每个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学期评选命名一批优秀社团,并对优秀指导老师进行表彰。Р第五章 附则Р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城川中心小学制定、解释。Р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