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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用社会资助的有关情况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团成员公布。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其编印和发放必须经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的委托,在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成立社团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一)对学生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注册;(二)对聘请的校内外指导教师进行审查批准,并进行相关培训;(三)对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四)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二)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规划社团发展;(三)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督促社团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督促团(会)长定期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和社团全体成员报告工作;(四)对团(会)长的更换提出建议;(五)开展学生社团建设课题研究。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各校应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校级“优秀社团”,并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各校自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或各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一)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三)学校责令整顿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宜昌市教育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施。各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自行制订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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