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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审核。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第三十条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第三十一条各校必须严格禁止招收不足6周岁(以8月31日之前出生为准)学生入学。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第六章学籍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全国学籍系统为区教育局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授予不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权限。系统将把所有的业务操作记入操作日志,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各校要保管好自己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第三十四条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数据库中的信息,学籍信息仅用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查看和维护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第三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保证学校网络宽带接入,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专用设备;配备或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联动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评职、晋级、评优选先等方面作为优先条件。第三十六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附则第三十七条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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