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审理计划,依据案情和审限要求拟定庭审时间安排,然后交由办案秘书协助执行,不应借故推诿,更不得推卸责任。这是仲裁员履职的一项基本要求。(三)文化层面的要求。仲裁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围绕着该法律制度的产生、推行、应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文化效应,形成特定文化类别。这是发掘其制度功效的特殊媒介,是扩大制度张力的有效手段,是滋养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连,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表现。文化的演进,必然会深化对制度的认识,丰富制度的内容,拓展制度的功能,推动制度的发展。因此仲裁员除了通晓仲裁制度的规定外,还必须深入研究仲裁文化,发掘仲裁文化的宝藏,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质,构建仲裁文化的体系。通过文化的力量,使仲裁制度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仲裁制度的推广达到一个新水平,仲裁制度的应用达到一个新境界。为此仲裁员履职考评还应包含文化层面的要求: 1、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质,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对仲裁文化的准确把握,是以对仲裁文化特质的认识为前提的。所谓特质是指通过对文化根底的剖析而揭示出其异于其他文化的一些根本性特点。是对其思想观念和精神心理的探究。它是驱动仲裁发展的合理内核,是仲裁的出发点和归宿。仲裁员要灵活自如地驾驭仲裁,就必须对仲裁文化的特质有一个明晰的认识,这是仲裁理念确立的基础。依据的仲裁原则及方式所依托的思想观念和精神心理,我们认为在仲裁活动中应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商事纠纷,实现权利均衡、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这就是通过对仲裁文化特质透视,所得出仲裁理念。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仲裁员必须将这一理念落实到具体的仲裁实践当中,以探求仲裁自身的发展规律,使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展示其固有的价值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