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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制度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时应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每次会议记录完毕应交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归档工作。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职称、进修、奖惩等有关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第十五条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学院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定的贯彻和落实。第十六条学院颂导班子每年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学院分工会和党员、教职工对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加强指导、监督与检查。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党总支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中层干部聘任合同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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