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教育部领导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Р第二十八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Р第七章规范(标准)的实施Р第二十九条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Р第三十条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Р第三十一条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教育部(国家语委)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未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Р第八章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Р第三十二条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Р第三十三条建档工作应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Р第三十四条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Р第三十五条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供外单位查阅。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Р附件:Р意见汇总处理表(略)Р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略)Р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略)Р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批准发布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