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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合作协议bot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十三条第1项、第3至5项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到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并补偿乙方在该期间未能享受的优惠电价收益。Р3、甲方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不遵守双方的有关协议或因操作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的情形,乙方可根据需要要求甲方给予配合,以保证乙方生产线的稳定。如因主观故意造成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Р第二十六条乙方责任Р1、乙方根据余热电厂设计的需要无偿提供废气余热资源、土地和生产用水水源。Р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1至3项约定的,甲方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Р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5、6项约定,当这些改变致使甲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Р并仍需按本协议第3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Р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电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所拖欠电费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Р第十一章协议解除和终止Р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见协议三十四条),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协议。Р第二十八条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协议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乙方或其权利义务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变化时,乙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关于本项规定。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本项规定或此种变化将严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的有关权益时,甲方有权在此变化发生前解除本协议。Р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Р1、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5、6项约定,导致乙方年实际满负荷生产天数少于二百七十天的。Р2、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十一条约定拖欠电费达三十日或累计拖欠款项超过二百万元的。Р3、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4项约定,自余热发电项目投产发电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取得相关新建建筑物的房产证的。Р第三十条如因甲方原因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第2项约定,超过Р六十天仍不能履行的,或因甲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履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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