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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协议书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地(耕地) Р使用税。Р 9.1.3获得林业局批复意见,确认项目用地不是林地;或林业局Р同意将林业用地规划进行调整,光伏电站不占用林地, 同意进行建设Р(如有) 。Р 9.1.4项目土地租金及/或补偿不超过【170】元/亩/年。此外, Р项目不再产生诸如青苗补助、安置补偿以及坟茔迁移等各类其它费Р用。Р 9.1.5项目建设用地成本不超过【】元/亩,该费用包合了征地补Р偿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增值税、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转建设Р用地费用、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一切开支。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面积Р以最终确定的实际值为准, 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Р 9.1.6乙方确保土地相关款项的交付节点与第一笔委托咨询开发Р费用的交付节点保持一致。Р 9.1.7乙方确认项目接入电网长度不超过【10】公里,且线路造Р价基本按市场价确定,不产生诸如指定承建商而导致建设费用大幅度Р增加的情况。Р 9.1.8乙方确认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区域的年有效日照可利用小时Р数不应低于【950】小时。Р 2.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员(包括政府部门Р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收买等违反商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Р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甲方据此终止合作Р的,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Р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届时所涉甲方已支付之费用(如有) Р乙方应全额退还。Р3.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并与本协Р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4.目标项目因土地、接入及其它相关项目边际因素的成本原因, Р使甲方的税前全投资回报率低于10% (如有) ,则甲方有权因投资回Р报率无法达到收益率要求基准指标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项下项目的Р推进及解除本合同, 因前述原因致使项目停滯/终止开发的, 则乙方Р应退还/返还甲方所有本协议项下已支付之费用(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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