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自办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Р 六、切实安排好军人子女就学Р 20.烈士、因公牺牲、驻扎在边海防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Р 21.驻边疆地区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和示范高中,由各市(州)根据本地高中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降低分数。Р 七、积极解决军人住房问题Р 22.各地政府要把驻军部队购买住房的需求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省军区及各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门统计汇总驻地部队人员购买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年度计划,报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并予优先解决。Р 23.驻军部队自建家属住房用地不足时,由当地国土部门帮助协调解决,符合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费用。Р 八、进一步丰富拥军共建活动Р 2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采取慰问赠送、军民共建等形式,帮助驻军部队建设图书室、微机室和电教室,改善部队文体设施和办公条件,丰富官兵文化生活。Р 25.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要设置专版、专栏,定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国防意识。Р 九、强化组织领导Р 26.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双拥工作职责,结合本《意见》规定事项,提出和落实本部门支持驻军部队建设的具体事宜;驻军部队每年年底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打分评议,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上一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Р 27.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对《意见》相关规定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县)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相关部门、个人不得评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爱国拥军模范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