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Р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其对船舶和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二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Р (三)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Р 二、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Р 针对现有船舶、浮动设施技术条件差、安全标准低的问题,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配备必要的船员,方可航行或者作业。二是,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Р 三、补充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Р 针对船舶、浮动设施的经营人的经营行为不规范,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二是,规定了船舶航行基本规则。三是,规定了强制引航的范围。四是,规定了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运输、停泊以及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要求。五是,规定了渡口船舶的载客条件、渡运规则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渡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