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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8 |  大小:591KB

文档介绍
避税措施结果的规定。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如果认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当主动行使纳税调整权,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这是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为了确保法规的稳定性,本条没有具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具体方法,而是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具体规定。Р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Р(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Р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Р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Р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Р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Р Р 本条释义Р 本条是关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Р 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现行政策已经执行的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政策,以及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政策,补充规定到条例;二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前提下调整扣除项目和扣除率。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数,所以进项税额的确定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前提,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多少,所以本条对进项税额作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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