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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与监督管理机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三十一条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Р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特别是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的管理。Р第三十三条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需要有指征,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Р第八章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Р第三十四条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Р第三十五条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感管科、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室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Р第三十六条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归档病历。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和介入治疗病例。Р第三十七条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Р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Р(一)适应症不适宜;Р(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Р(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Р(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Р(五)用法用量不适宜:Р(六)联合用药不适宜;Р(七)重复用药;Р(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Р(九)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Р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Р(一)无适应症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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