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生产。还有安装公司、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在社会上竞争也很激烈,有时为了承揽到一个工程可能还要找关系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内容如果定的对对方过份严格,对方会以又不是你一家生产肥料或化工产品等为由,又不是只有你一个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由,而不与我们签订合同,使我们失去市场。这好似与要求的严格合同有矛盾。但实际上也没有太大的矛盾,对真正与我们做业务的客户来说,其实他也想签订一个完备的合同,因为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是对双方的约束。人家也怕因合同订不好而使自己吃亏。我们的业务人员在与客户发生业务时要主动做好签订合同好处的宣传工作,打消对合同认识的误解。人家一看咱们公司与他签订非常正规的合同,人家也同样认为咱们公司很正规,一定是讲信誉的。这无形中宣传了集团公司,也更大地开拓了业务。应该是一件好事。同时对可能引起对方反感或不愿意写上的内容,尽量在用词上注意点,只要主要条款不要掉下,基本内容完备就行。Р第二个原则是“自愿原则”Р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Р 重庆打黑中的“猪霸”王天伦,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生猪销售市场,就是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凌强欺弱,严重的违背合同自愿的原则,结果如何,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打黑中被打掉了。合同的签订,应当体现双方的自愿,非自愿的合同我们不能签订。Р 第三个原则是“公平原则”Р《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Р有这么一个案例:1999年12月29日,江西有个叫陈桂林的人和一个叫李春生的人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柳根(货车主)运到福建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59250元。回来时,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上的床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柳根。到家后,陈桂林发现猪款不见了,三人经调解,签订了一份损失协议,由陈桂林承担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