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Р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Р(二)处分种类Р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Р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Р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附:1.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Р2.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小组Р3.食堂管理工作小组Р4.食堂专职安全管理员名单Р 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中学Р二O一六年三月Р附一: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Р组长:都振华Р副组长:杜勇任传相Р成员:刘多礼李建武马振宇张新春Р附二: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小组Р组长:杜勇Р副组长:任传相Р成员:李建武刘多礼马振宇高士连张新春Р附三:食堂管理工作小组Р组长:任传相Р副组长:刘多礼Р成员:高士连赵来科李纪华张新春Р附四:学校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Р 高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