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副校长的责任: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的责任: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张村镇初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