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Р(7)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事全体行使追索权。Р(8)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有Р4月15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Р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Р9、4月10日,海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从国立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国立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海鸿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海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捌年肆月壹拾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红”字改为“鸿”字,交予国立公司。Р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Р(1)海鸿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Р(2)指出海鸿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是否错误,如是,请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Р(3)指出海鸿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Р答:1)海鸿公司开具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名称是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Р2)日期填写不规范,应该为:贰零零捌年肆月零壹拾日Р3)海鸿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的行为不当,根据票据法规定,除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不得更改外,其他事项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后生效。而本题中海鸿公司不是汇票的原记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