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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部门(公安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证明(公章、财务章),办理补办手续。经办柜员按照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重新为客户办理印模补留手续。第三十七条挂失后补留的新印模内容必须与挂失前预留印章内容一致,但印章大小、字体必须有明显区别。第三十八条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第三十九条开户单位重新刻制印章并办理补留手续后,开户行登记《使用情况登记簿》,在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补留”字样,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印鉴卡更换日期,然后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做预留印章变更操作。9印鉴自挂失之日至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前,原印鉴卡仍保留在支行印鉴册内,办妥印章补留手续后根据上款规定将旧印鉴卡更换。第四十条印鉴挂失后又办理解除挂失的,开户单位需填写《洛阳银行解除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见附件),支行经办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解除挂失”字样,同时必须在票据印鉴防伪系统进行印鉴解挂的相关操作。第五章预留印鉴卡的注销第四十一条开户单位申请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鉴、办理印鉴挂失等业务时,均应交回印鉴卡第一联。第四十二条开户行在办理印鉴卡注销时,应将印鉴卡第一联、第二联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登记的印鉴卡号码三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第四十三条客户丢失印鉴卡第一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证明,并承诺“由此带来的损失自行承担”,支行应在票据印鉴防卫系统中核验行政公章,无误后办理注销。第四十四条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章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销毁印章的证明、印鉴卡第一联、法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或授权书等相关证明,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商业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洛商银[2007]257号)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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