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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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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Р 其次,对于河堤是否为公共场所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法理对此进行解释。河堤虽然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其是公共场所的可能性。在我国很多地方,河堤是人们日常通行的道路,那么在这样的河堤上施工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不能将这些河堤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而一旦在这些河堤上施工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就可以推定河道管理部门存在过错。Р Р 此外,即使这段河堤不是公共道路和场所,本案中河道管理部门对占压大堤路面的土方的堆放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 堤上施工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Р 正方三Р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于施工单位和堤防管理单位疏于管理,而导致车毁人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Р 北京市水务局水政处刘凤为Р 从本案来看,目前堤顶与公路结合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河务局在黄河大堤收取有关车辆通行费用也是事实,且大堤路面上堆放的土方没有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河道大堤和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对大堤及通行的管理、维护是河务局应该尽的职责义务,由于河务局对占压大堤路面土方的堆放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宋某肇事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Р 由于地面施工的过错责任确定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管理人的过失从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推定而来,管理人否认自己有过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既可免则;证明不能成立或者是证据不足,则推定存在过失。Р 河道部门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Р 正方四Р 河道管理部门与具体施工方的共同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Р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童艳Р 河道管理部门与具体施工方的共同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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