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河道修建工程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经边界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协议,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为了掌握河势及工程变化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河势和险工、护岸和护滩等工程进行检查观测。一、对于游荡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应测绘河势图,据以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对深水河道,必要时要测绘水下纵横断面图,并分析河势、冲淤变化。洪水和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二、对于险工险段、护岸护滩工程,汛前、汛后应定期测绘水下断面图,并记载工程变化情况,作为防汛、岁修依据。洪水或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三、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应在重要河段安设观测水尺,并指定专人观测。四、崩滩严重的河段,应加设崩滩的检查观测。五、有防凌任务的河道,在冰冻期间,应观测河道的冰凌情况。六、河口有瘀积或冲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应定期进行河口淤积和冲刷测量,并绘制水下断面图。第二十七条未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土、砂、石料,开采砂石应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由水利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指定范围内有计划地进行。第五章防汛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挥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在防污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年汛前应作好以下工作: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涵闸、泵站、险工护岸、防汛物料、防汛组织、水文报汛、备用电源、交通、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汛前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防汛计划和准备防汛资料等。三、根据上级指示或防汛计划,提出蓄洪、滞洪、行洪区的运用措施,报上级防汛主管部门并作好运用准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蓄(滞、分、行)洪区内群众保安和转移准备工作。四、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防讯队伍,划分防守堤段。五、布置汛期临时观测站,报汛站。六、完成汛前检查提出的除险加固和整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