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和财务账面发生情况为依据,及时收集工程款发票和支付凭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6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3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完成并上报工程结算报告。Р(二)工程结算编制应全面应用国网基建部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以下简称“结算通用格式”)和工程结算编制软件,统一规范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结算报告,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Р(三)输变电工程分期竣工投产,应按期完成竣工投产部分的工程结算,并说明有关情况;其中未同期竣工投产的工程竣工投产后,应对应其电压等级按期完成工程结算。Р(四)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确有未完工程时,应附相关依据文件,并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完工程概算不宜超过总概算的5%。未完工程应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Р(五)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内。Р(六)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应及时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核。Р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核工作遵循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七条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10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60日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批准工作。Р第二十八条工程结算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Р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Р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工程结算集中监督与分级负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考核等。Р第三十条工程结算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批,由部门主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Р第三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批完成后,省公司应及时组织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Р(一)上报工程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批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设批复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