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对瑞士委员会制中联邦委员会的分析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会体制也确实招致了一些非议:“选民们以及联邦议会的成员们选择联邦委员的自由权利被这种不成文的格局所限制Р”[1]。Р 但实际上,这种联邦行政权的分享模式是自瑞士建国以来长期磨合的产物。在1848年瑞士确立联邦制之前的漫长邦联时代,各个邦州就是靠这种政治协商和政治分享的手法来协调区域内公共事务,最终达成共治的目的。Р 所以,瑞士运行委员会制,其根本的结点在于瑞士人民所保有的政治基本要素和经验即为政治的分享。联邦委员会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瑞士的宪法最终为这一独一无二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定的合法性。Р 联邦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形式,正是消弭了潜在反对势力的生存空间,并通过多管道参政的方式将这些势力纳入到国家政治体制中来。这种权力分享的形式,正是契合了瑞士多元化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现实。看似复杂的人事分配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不同政、不同地域和不同族群的人事分配,达到最大上限度的分享权力,也以此整合权力。Р 而这些不同政党、地域和族群出身的候选人们,一旦当选了联邦委员会委员,就不能再以政党身份来参政议政,因为他们不再代表某一阶层某一组群,而是代表全国人民,是联邦公权力的代表。共同遵循各党派在每届政府组成前所达成的共同施政纲领,共同对联邦委员会负责[2],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会将不同的委员们连接在一起。对此,李帕特称其为“团队式总统制”,是“共识民主模型特征的最佳组合”[3]。正是联邦委员会这种架构,和权力分享原则指导下的政治行为,促成了瑞士政治深刻的共识性,成为其政治运作成功的社会意识保障。Р 参考文献Р [1]他石:《瑞士联邦700年》[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版本,第212页. Р [2]费巩:《瑞士政府》[M].世界书局,1934年,第3页. Р [3]艾伦?李帕特:《当代民主类型与政治――二十一个国家多数模型与共识模型政》[M].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75页.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