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Р9.1对于损失类客户,应当发送催收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件,并持续于借款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并于平台对借款人信息Р进行披露,发布公告及时告知投资人,同时公布相关应对措施。 Р9.2对于有担保机构的客户,应立即通知为其担保的机构,要求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代偿所欠款项。 Р9.3对于有抵质押物类型的客户,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查封、变卖拍卖等方式对抵质押物资产进行变现清偿。Р9.4对于无担保机构、无抵质押物的信用借款,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委外催收等方式进行追索清偿。 Р第十条 对无法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的借款人和对电话催收后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采用上述方法催收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应指派专人上门催收。 Р第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及时联系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中心的权益。 Р第十二条 客户保证金收取额度应不低于其1个月的应还本息之和。 Р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特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及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保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借款人公司、借款企业大股东或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Р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对逾期贷款名单进行整理、统计,报风控部。相关贷后及逾期管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及邮件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对通知内容做好记录。 Р第十五条 贷后及逾期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逾期和催收进展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Р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即视为逾期,应还款额将计算逾期利息(即罚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计算罚息。 Р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红包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