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仍未按期足额偿还展期借款,乙方除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展期利息外,甲方还有权收取展期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Р5.2在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间内,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Р情形之一,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或担保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Р5.2.1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义务;Р5.2.2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Р5.2.3 提供虚假资料;Р5.2.4 发生重大疾病、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Р5.2.5 甲方按本协议条款所列通讯方式连续十日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Р5.2.6 涉及民事诉讼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Р5.2.7 其他足以让甲方相信乙方丧失还款能力和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Р六、与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Р6.1 本协议是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Р6.2 本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七、展期费用Р7.1 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Р八、通讯Р8.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Р九、乙方的承诺Р9.1 如出现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况,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甲方在我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发生后履行核实程序,我方郑重承诺将在有关单位发出核实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我方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事实的承认。Р十、合同生效及其他Р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或摁手印后生效。Р10.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担保人壹份。三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Р甲方: 乙方: Р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Р 签约地点:成都市锦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