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Р(3)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Р(4)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Р3、所有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票据、单据至少要有2名以上人员签名确认(经办人、证明人)。施工工程中的各种计算计量单据至少要有2名以上人员签名确认(经办人、项目负责人)。Р4、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取得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应及时送交财务部。所有原始Р凭证应在开票日期的当月内报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开票日期后的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Р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或收据各项内容。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应一致,并具有规定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名称不符、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非行政事业性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Р七、付款方式Р1、除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可以由现金支付的差旅费、工资、绩效、福利及金额在RMB500元(包含)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等事项外,单笔金额在RMB500元以上的请款,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因特殊原因而不能转账支付的,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可现金支付。Р2、公司不得签发空头支票。Р3、领款人应妥善保管支票。如遗失支票,领取人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并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若支票款已支付给第三人(非实际收款人),领取人要按公司已支付金额全额赔偿。Р八、其他有关规定:Р1、《验收单》中验收人应为使用人,《验收单》必须经使用人直接上级签字同意后方可做为附属资料办理付款、报销手续。Р2、公司财会人员有权对一切借款、付款和报销单据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不予报销。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Р3、员工借款、付款和报销时若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