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处置。Р附件1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Р序号Р涉嫌Р罪名Р违法行为Р相关行政处罚依据Р移送依据Р移送标准Р备注Р1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Р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Р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Р(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Р(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Р(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Р(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Р(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Р(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Р1.对于多次非法捕捞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非法捕捞的数量计算;Р 2.“禁渔期、禁渔区”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授权,禁止使用某些或全部作业方式作业,或者禁止捕捞某些或全部水生生物资源的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Р3.“禁用的工具”是指在国务院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禁用渔具目录内的渔具和相关工具,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Р4.“禁用的方法”是指电、炸、毒鱼等法律、法规、规章严禁使用和国务院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