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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涉嫌拒不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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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五)涉案人员众多的;(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十)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要认真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5-1.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2.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5-3.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书5-4.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5-5.立案监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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