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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 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Р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 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Р(一)碰撞航空器的; Р(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Р(三)致人死亡的。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6 分: Р(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 元以上的; Р(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Р(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Р(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Р有前款(二)、(三)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Р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 至4 分。Р第三十七条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则的, 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Р第九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九条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Р第四十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Р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第十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Р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2006 年 8 月12 日起实施。1998 年6月3 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75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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