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民办学校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Р(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此,民办学校可以向受教育者适当收取一些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Р(四)关于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该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