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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Р5.2.3 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Р5.2.4 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Р5.3 考核、发证和复审Р5.3.1 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Р5.3.2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Р⑴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起吊、行车的操作维护)、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矿安全环保部、行政工作部与芒市安全监督局联系培训、考证事宜。Р⑵爆破作业,由矿保卫部、行政工作部负责与芒县公安局联系培训、考核发证。Р⑶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安全专业与上级机关联系考核发证。Р⑷安全环保部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矿领导,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Р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Р⑹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Р⑺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Р5.4 其它要求Р5.4.1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Р5.4.2 矿行政工作部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全环保部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Р5.4.3 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矿行政工作部同意,并通知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Р5.4.4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安全环保部;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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